第六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
更新时间:2021-05-24 编辑: admin 浏览 : 次
第四十九条 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,应当终止:
(一)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;
(二)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;
(三)发生分立、合并的;
(四)自行解散的。
第五十条 本会终止,应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,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,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。
第五十一条 本会终止前,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、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,清理债权债务,处理善后事宜。清算期间,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。
第五十二条 本会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。
第五十三条 按照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,本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,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转赠给与本会性质、宗旨相同的组织,并向社会公告。
(一)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;
(二)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;
(三)发生分立、合并的;
(四)自行解散的。
第五十条 本会终止,应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,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,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。
第五十一条 本会终止前,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、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,清理债权债务,处理善后事宜。清算期间,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。
第五十二条 本会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。
第五十三条 按照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,本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,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转赠给与本会性质、宗旨相同的组织,并向社会公告。
上一篇:第五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原则 下一篇:第七章 附 则